AI時代資料治理

人工智慧時代之資料治理與法制初探──鑲嵌於國際政治格局的資料治理

第四波產業革命是以資料科學為主導的科技典範,因此資料具有前所未見的價值,如何開發資料的價值同時又保障個人的人格權益,是當前在資料治理上的主要課題。本文分別從科技法律發展史的縱向分析,以及國際政治經濟競爭的橫向觀察,說明資料治理的主要議題,包括如何建立全新的制度規範,如何協調不同國家的文化與政治因素。透過此分析,本文進而探討台灣應如何善用晶片製造優勢,在當代資料驅動型經濟體系中發揮關鍵影響力。台灣對內應透過數位發展部之成立,積極規劃國家資料治理策略,進行對大眾的公共溝通以利達成社會共識,對外則應追隨美國與歐盟正形成的自由民主同盟體系,對抗數位極權主義的擴張。


參、鑲嵌於國際政治格局的資料治理

本文前述係從科技發展歷程對法律體系產生影響的角度,論述資料法制在人工智慧時代所面對之課題,這些規範課題在當代全球化環境下理應透過國際組織進行制度調和,共同推動法規共識而成為各國法律基本原則,就像在租稅、金融等領域可透過OECD或WTO等組織進行各國法規協調。然而由於人工智慧科技具有高度戰略性意涵,在當代變動中的國際政治格局中開始出現壁壘分明的陣營。 而與人工智慧發展高度相關的資料利用法制,也就出現了區域化平行發展之現象。因此本節將從國際政治變動發展之角度,以當代的橫向互動關係探討各國資料治理與法制所出現的分歧與對立。
 

資料治理和其所牽動之國際政治變動乃互為因果,一方面因為各國政治競爭關係而採取對各自有利之資料治理模式,另方面又因所採取之資料治理模式而進行國際上合作對象之選擇。此乃因資料已成為當代的新石油,就如同當初石油的能源價值被開發後引發了新的地緣政治變動,資料的價值發現也牽動了新的國際政治格局。與石油不同的是,資料的利用不需要像石油一樣依賴對運輸路線的保護,因此地緣政治色彩相對淡化(目前海底電信纜線之鋪設仍具有高度的地緣政治意涵,但將來透過衛星傳送模式將打破地緣關係上之限制),但毋寧可視為在虛擬世界中的地緣政治開始出現。 目前國際間主要以美國、中國及歐盟為三大資料治理模式相互競爭,而近期更因拜登總統上任後積極與歐盟強化結盟合作,共同抵禦中國的戰略擴張,因此歐盟與美國在資料治理層面將會開展制度性對話,更可預見將來在資料治理議題上是處於變動快速的發展。以下分別以現行之國際貿易體系缺乏對資料治理之規範架構,以及目前正形成發展中之國際資料治理競爭與合作架構,說明資料治理的國際規則不脫國際政治的格局。
 

一、國際貿易規則之瓶頸

在現代國際貿易上,資料無疑是最有價值的資產,不僅虛擬世界的交易(例如串流影音服務或電子商務平台)透過對使用者資料之掌握來推薦產品,在實體商品貿易中也必然附帶資訊加值服務,例如消費者使用手機必定透過資料上傳以及定期軟體更新來維持其商品之服務品質,脫離了資料性服務將會大幅減少甚至完全失去該商品之價值。然而WTO乃是上個世紀八○年代提出的國際貿易秩序觀,並且是延續二次大戰後的布雷頓森林體系所建構之秩序,因此可說是距今七十五年的貿易型態與規範架構。其本於促進自由貿易之思潮對於商品關稅與服務業開放之關注甚高,對於智慧財產權此種無形貿易固然已有制度成果(TRIPs),但僅係針對既有的智慧財產權體系加以保障,並未有足夠開創性的制度設計。智慧財產權模式目前尚難以對資料經濟產生有效的保護,因為網路服務中所建構的龐大資料庫與分析軟體,多半僅能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而營業秘密之保護重點在於是否能切實保持秘密性,而非期待透過訴訟手段,尤其是跨國性的訴訟難度更高。本質上營業秘密就是一種交易成本甚高的無形資產,對於當代各界倡議的開放資料(open data)、開放式創新(open innovation)而言,皆非適當的保護模式。
 

在WTO架構中另一可能的對資料經濟保護方式就是以服務業貿易(GATS)方式保護,目前GATS所認定之服務業有四種型態,分別是(一)跨國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二)在國外使用服務(consumption abroad)、(三)外商在本國設點(commercial presence)、(四)自然人跨國移動提供服務(cross-border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supplying services)。這四種型態的服務業受到GATS規範適用,然而人工智慧與資料經濟的發展卻難以歸納到此四種型態中,因為許多服務都在雲端發生,難以界定資料的原產地、資料產生的價值,因此難以界定課稅對象與金額。WTO因此有倡議認為應提出第五種模式的服務業概念,擴充GATS的適用範圍才能納入新型態的資料經濟活動。
 

二、資料治理之三大體制

由於現行國際貿易規則缺乏有效對應資料經濟的價值系統之規範,而且WTO之談判面臨全球政治經濟結構轉變而停滯不前,從2001年開啟的杜哈回合談判因各國之立場分歧,至今仍無顯著成果。因此有關跨國資料治理之議題目前是由美國、中國及歐盟三大區域強權作為主導,各自發展出一套規範架構,且目前已經進入到衝突競爭之情境中,值得我國觀察因應。首先是中國透過控制境內所有資料流通,並限制資料出境之嚴格規定,建立起全面性的資料邊境保護主義以及數位極權主義。 在中國政府的網路藍圖中,網路不該是無國界的,網路世界應該如同現實世界一樣由各主權國家自行治理,也就是所謂「網路主權」概念,此種概念用來正當化其網路防火牆之存在。儘管如此,中國並非完全被動保守地看待網際網路的政治威脅,而是積極運用網路特性去影響其他國家的政治。例如中國透過一帶一路計畫中的電信建設,讓周邊國家的資料可以被中國政府蒐集,並提供有利於周邊國家統治者的數位極權控制技術,實質上就是一種新的數位結盟與控制關係。 相對於此,美國與歐盟過去幾年來一直處於數位經濟領域的相互對抗,因為歐盟強調個人資料保護,並且對於網路巨頭公司的壟斷性祭以重罰,近期更提出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及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兩項草案,準備對大型網路公司加強管制與課稅。在美歐相互對抗的局勢下,中國在數位領域的國際擴張一直未受到關注與牽制。但拜登總統上任後局勢有所改觀,在近期舉辦之七國高峰會中美國與歐盟重新確認貿易上合作及戰略同盟,擱置相互關稅報復之措施,並達成全球最低公司稅率之制度共識,這是一大創舉,這些合作都是基於美國與歐盟應共同抵禦中國的國際擴張之共識。 透過全球最低公司稅率之推行,不僅可減少跨國企業為避稅而設籍海外之情形,並且對於數位服務稅等爭議問題亦將獲得妥協共識(例如分配所獲取之稅額於不同營業所在地國家)。然而在資料治理模式上,美國與歐盟之間仍未達到共識,因為美國並無聯邦層級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國際貿易上則強調應保障資料的跨境自由流通,否則就是非關稅貿易障礙。歐盟則以個人資料保護為基本人權,未來如何找到妥協平衡,將會是美國與歐盟合作程度能到多遠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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