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時代資料治理

人工智慧時代之資料治理與法制初探──國家資料治理策略與法制前景

第四波產業革命是以資料科學為主導的科技典範,因此資料具有前所未見的價值,如何開發資料的價值同時又保障個人的人格權益,是當前在資料治理上的主要課題。本文分別從科技法律發展史的縱向分析,以及國際政治經濟競爭的橫向觀察,說明資料治理的主要議題,包括如何建立全新的制度規範,如何協調不同國家的文化與政治因素。透過此分析,本文進而探討台灣應如何善用晶片製造優勢,在當代資料驅動型經濟體系中發揮關鍵影響力。台灣對內應透過數位發展部之成立,積極規劃國家資料治理策略,進行對大眾的公共溝通以利達成社會共識,對外則應追隨美國與歐盟正形成的自由民主同盟體系,對抗數位極權主義的擴張。


肆、國家資料治理策略與法制前景

綜合前述可知,資料治理議題從科技法律史發展脈絡而言處於方興未艾,制度混沌未定的階段,而從國際規範形成過程的政治經濟因素考察,則中國崛起與擴張成為最重要影響因素,美國與歐盟的未來合作與否將呈現與中國的制度角力,共同型塑未來的全球資料治理模式。或許國際間將長期呈現兩極或三元治理模式,在此情形下,台灣又該如何形成本身的資料治理模式呢?台灣有哪些外部作用力和內在條件可選擇最適當之資料治理模式呢?本節將對此進行初步的探討。
 

台灣在經濟規模與人口數來說算是中型國家,在國際上並非無影響力,但受限於非聯合國會員國因此難以參與許多國際規則形成過程,似乎僅能被動接受國際規則形成之要求。實則展望人工智慧與大數據時代,台灣擁有相當的優勢條件可積極參與國際規範制訂,也就是台灣應可爭取「數位話語權」。如前所述,當代經濟的特徵為資料驅動型經濟,然而資料本身不會動,資料只是運算的輸入來源,必須透過晶片運算才會得出結果,因此晶片運算的效率才是未來經濟的核心技術。例如世界各國的汽車業者過去並未體認到晶片對於其生產線有如此關鍵的價值,那是因為過去的汽車工業著重於製造技術,但當代的汽車已經演化成精密的電腦,必須以精密且效率的晶片運算為基礎才能展現技術實力。由此可知,未來幾乎所有產品都將是電子產品,以晶片為其必要核心。無疑地我國是在全球獨領風騷的晶片製造大國,無論最尖端晶片或中階晶片我國皆佔有極高市佔率,因此在數位時代的國際規範形成過程我國的觀點也會受到國際重視。另一方面,美中科技戰衍生的科技出口管制措施,也早已波及到台灣的晶片產業是否能銷售到中國市場的問題,換言之台灣本即無法自外於這場國際科技競爭與規則衝突情境。問題在於,台灣如何掌握難得的數位話語權?台灣要如何形成本身的資料治理與數位治理觀點?
 

首先檢視台灣內部的政策形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目前是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作為法律解釋機關,未來即將成立之數位發展部則預定將設置「資料治理司」。 此外,未來我國亦有可能設置獨立的個資保護專責機關, 如此一來則國發會目前關於個資法的職掌將完全移轉於新的專責機關。數位發展部和個資保護專責機關陸續設置後,我國的資料治理架構應係由數位發展部制訂「國家資料治理策略」(national data governance strategy), 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理數位市場之合理競爭秩序(如同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扮演之角色),並由個資保護專責機關制訂各機關團體之個資保護法規遵循標準,並提供民眾申訴救濟個資受侵害之管道。詳細應如何分工與協調,應是當前尚未設立前述兩機關之前就應充分深入探討,以利明確界定相關部會之法定職權、內部編制以及人員配屬。然而我國在此部分至今缺乏探討,且從健保資料庫研究利用、數位身份證發行到防疫措施等多項政策,一直引發民間對個資保護之疑慮,也是由於政府之資料治理政策缺乏明確願景與社會溝通能力,此可謂我國資料治理與國家數位轉型的一大隱憂。
 

在對外參與模式方面,台灣目前有關資料治理主要參與之國際合作為亞太經合會(APEC)所提出之「跨境隱私保護規則」(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簡稱CBPR)。如前所述,在資料治理與隱私保護議題上,美國、歐盟與中國是三大制度模式,而CBPR是美國在亞太地區積極推動之模式,符合其所設想之國際貿易規則應保障資料跨境自由流通之精神。由於APEC是目前我國少數能平等參與的國際合作組織,因此我國固然應積極參與並配合建置我國之法規制度,但同時亦應理解,美國與歐盟正在協商中的跨大西洋的數位經濟合作架構,可能牽動未來的美歐合作以及國際資料治理架構。 而正如前述,台灣的晶片產業在全球經濟體系中具有關鍵地位,因此台灣能參與的應不僅在亞太區域性組織,透過非政府組織(例如企業)做為代表,台灣仍有機會參與美國與歐盟之數位經濟合作架構,或其他全球性經濟合作架構(例如世界經濟論壇、OECD等)。首先是台灣必須先經過調查研究,才能知悉資料治理之國際局勢,並界定出台灣的發展定位與最佳利益,或對於資料治理所要倡議之國家角色與普世價值。透過此過程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才有意義,而非為參加而參加的形式。
 

伍、結論

本文之分析主要說明,資料治理是第四波產業革命下的新興議題,且將牽動全面性的法制變革。台灣由於在晶片產業的優勢,在未來的人工智慧與大數據科技中仍有機會維持在全球經濟體系的核心圈中。台灣在全球貿易規則變動過程中應保有清晰的國家戰略,善用本身優勢並積極參與國際協商。當務之急則是台灣應先確立國內之資料治理架構與資料治理政策,此點即是當前各界探討數位發展部與其他部會該維持何種分工關係時,應先理清的政策脈絡。換言之,若缺乏清晰的國家數位轉型願景,未能認知到資料治理的重要性與挑戰,則對於數位發展部的組織與任務構想都會陷入枝微末節的思維或本位主義式的反應,我們將錯失難得的歷史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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