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倫理

歐盟以人工智慧倫理準則向美中兩國喊話

歐盟於4月8日公告一份名為「可靠的人工智慧之倫理準則」(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的文件,僅獲得國內少數科技報導性網站之關注,且媒體對其內容介紹不多,通常只介紹其中的七項倫理原則,恐怕讀者會認為也不過就是一篇宣言而已。其實多理解該文件出現的背景及可能的影響,或許能帶給讀者多一些啟示。首先,這份文件不具有對任何機關或機構的拘束力,文件中也強調這內容不代表歐盟執委會意見,所以真的只是一份宣言,而且還不是官方宣言,只是歐盟召集的五十二位專家討論的成果。但基於兩個理由讓我們應深入了解其內容。首先這是第一份完整且具體指出人工智慧應符合哪些倫理原則的共識文件(非單一學者的倡議),因此是很好的教材式文件,也就是討論人工智慧倫理議題的適切基準點;其次這些專家是站在歐盟的立場進行討論,因此其提出的意見具有歐盟特色,也必然實質影響歐盟各國的政策以及企業走向。
 

歐盟特色這點很重要。長期以來,各界對於人工智慧都抱有烏托邦與反烏托邦的兩種態度,前者認為人工智慧會創造更美好的生活,後者則認為人工智慧會控制世界,甚至有消滅人類的風險。無論持哪一立場,都認為人工智慧發展必然全面改變世界,一個國家如果在這領域落後,將會是可怕的災難。人工智慧不僅改變經濟,改變生活與社會,也改變政治(假訊息將會是每一場選舉的關鍵戰場),問題在於一個國家發展人工智慧的態度應該多少比例的反烏托邦傾向才是合理?過於防範的態度是否會阻礙了技術與產業發展?過於擁抱的態度是否會讓社會因措手不及而面臨動盪?歐盟在這個問題上的看法,具體表現在這份倫理準則上。雖不是採取絕對的立場,要求全歐盟都要照做,因為這是個動態的課題,太快選定立場極可能犯錯,所以其選擇用不具拘束力但內容夠明確的倫理準則作為引導。在具體說明這份倫理準則內容之前,要先理解歐盟在人工智慧發展上與美國及中國的客觀條件差別。
 

總體而言,美國和中國在人工智慧科技發展上各有其優勢。美國之優勢在於其開放之創新體系能吸納全球頂尖人才以及充沛資金,提供其源源不絕的研發創新能量。由於資訊充分流通,因此資金與人才隨時可流動到最有潛力的技術領域,此即開放體系所帶來優勢。相對來說,中國是由國家主導型的產業發展,其優勢在於阻擋外國企業而扶植本國企業成為國內市場主導者,該等龍頭企業因而擁有龐大的資料量(因為個資不受保護),而相關法規之滯後發展亦讓新創業者可盡情試驗其對新科技的應用場景設想,因此更容易進入產業化路徑,此即獨佔體系所帶來的優勢。歐盟相較於前兩者,既沒有充沛活力的創新體系,又沒有獨佔性的產業結構,因而採取的是強化其規則制定權力,亦即對於前兩者所刻意擱置的,有關回應新科技對社會經濟之衝擊的法規體系,歐盟往往率先提出規範,且其強硬的規則執行標準會促使其他國家必須追隨立法,此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制(GDPR),而近年來在數位產業之競爭法管制,以及數位產業之合理稅負(彌補其造成之社會成本)問題,歐盟都有積極之政策,此可稱為治理體系的發展策略。這份人工智慧倫理準則也是同樣思維下的產物,只是相較於個資保護和競爭法而言,這次採取軟性的宣示性規範,而非祭出重罰手段。
 

在前述背景下觀察該準則之內容,會發現處處存在劍指中國及美國人工智慧發展模式的意圖,亦即明示反對不符合倫理的人工智慧發展。首先,這份文件開宗明義區分人工智慧的三個發展要求:合法性(lawful)、倫理性(ethical)以及健全性(robust)。技術發展必須合法為前提,而歐盟的法律規範很多,尤其在GDPR的規範下人工智慧有頗高的資料蒐集合法門檻。這份準則先說明不探討合法性問題,而僅專注在後面兩點。整份文件區分為三部分,第一為揭示人工智慧應符合之倫理原則,第二為該倫理原則可具體化為七項要件,第三是總結出評估表讓各機構可自我檢視修正其行為。
 

所謂人工智慧的倫理原則,應分兩個層次看,首先是為了符合倫理的目的而做的技術(ethical),再則是目的合倫理也必須技術夠健全(robust)。因為人工智慧技術有許多不確定性(例如非監督式機器學習就可能無法預期它會變成怎樣的決策模式),所以不能光是目的正當,結果技術應用上錯誤百出或是偏頗歧視。如果是精準行銷的技術犯錯倒還無妨,若是醫療用軟體犯錯就可能要人命的。因此不同領域的人工智慧應用,其倫理上對技術健全度的審視標準也該有不同。在美國以商業主導的人工智慧發展模式,為了吸引投資往往會有過度誇大的技術宣稱,而實際上卻不成熟的技術應用出現。若缺乏良好的檢驗把關標準,極可能因這些技術而帶來非預期的社會傷害。至於何謂不符倫理的目的性,該文件強調的就是人權尊重、公平對待、民主原則等,其實強調這點就觸及中國的人工智慧應用偏差,在中國有許多人工智慧是應用在監控人民之目的,這從目的性上就是違反倫理。換言之,歐盟提出的人工智慧倫理原則兩層次判斷,在具體內容上對中國與美國的人工智慧提出了反思與檢驗的標準。至於該原則如何落實為七項倫理要件,就有待另篇文章進行說明了。

 


原文載於未來城市@天下《最嚴個資法GDPR後又一新科技規範!沒約束力,歐盟為何還要推「人工智慧倫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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