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專利與產業革命

從產業革命史反思人工智慧專利議題(一)──第四次產業革命論之啟示

 

一、 第四次產業革命論之啟示

有關人工智慧發展所衍生的智慧財產權議題,近年來已有不少國內外學者進行探討,而在實務上也陸續出現相關訴訟案例是與人工智慧有關者。在學說與實務逐漸重視此議題之同時,人工智慧科技在本質上是否與過去所熟知之技術模式有根本差異,亦伴隨成為經常被提起之課題。本文之旨趣在於對此一課題進行探究,不擬針對個別訴訟案例加以分析論斷,而是從科技發展史與專利制度原理進行本質性之探討,欲提出較為前瞻性之觀點。


雖說本文不擬討論特定訴訟案例,但還是有個代表性案例可作為起頭,那就是一位美國AI專家宣稱他的人工智慧系統Dabus完成了一項發明,因此以該系統為發明人名義在各主要國家提出了專利申請。這案件在各國專利局有些許不同處理方式,但大多是採取駁回的立場。其中英國專利局及後續的法院訴訟也都駁回了此一申請,認為專利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可以是人工智慧系統。但英國上訴法院對此是以二比一的立場做出判決,亦即申請人的主張並非全然沒有道理,否則不會有一位法官願意支持。更重要的是,英國金融時報報導此新聞時,引述一位資深英國律師的意見說,這個案件凸顯的是專利制度是被設計來推動第一次和第二次產業革命的,可能難以回應當前的第四次產業革命造成之衝擊。這個觀點正是我近年來持續在倡議的科技法律將面對第四次產業革命之論點,因此這句引述很適合作為本文探討之起點。

 

第四次產業革命論是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在2016年所提出之倡議,該組織之執行主席Klaus Schwab還出版一本同名的著作。稱之為第四次產業革命,自然是以前面三波產業革命所具有的技術典範轉移特性為前提,認定當前的科技模式將進入新典範,足以造成社會與經濟的結構性大轉變。世界經濟論壇所界定之前三波產業革命分別為1784年的蒸氣動力帶來的機器革命,1870年電力系統帶來的規模經濟革命,以及1969年電腦系統帶來的資訊革命。至於其所稱之第四波產業革命,其主要特徵是人工智慧、3D列印(材料科學革命)、大數據與物聯網、腦神經科學等,暫時無以名之,而我暫稱之為智能革命,也就是這次的革命牽涉到本質上改變人與物的關係,智能成分不再是人類所獨有,機器甚至可超越人類的智能表現。
 

本文認為,雖然世界經濟論壇是從經濟層面關注科技變革造成之影響,其實在法律層面也有與產業革命史相對應的制度轉型。從稍微簡化的邏輯來說,科技典範性變革會帶動經濟與社會的大轉型,而法律制度本質上就是為經濟活動與社會生活之需要而設計,則法律制度理應會對科技與社會變革需求有所回應,通常是在經濟與社會出現過去所未面臨之新議題時,突顯出法律制度的「過時」,進而促進法律制度的變革。但另一方面,法律做為政策工具本身,也經常出現以「前瞻性」的法律改革來驅動科技快速發展之呼聲。個人在另篇文章有針對法律制度體系分為價值系統、責任系統、權利系統及治理系統四大體系,並藉以討論個資保護與資料治理如何應對產業革命之變革發展。在同樣的分析架構下,本文所探討之專利制度是屬於價值系統的一環,亦即以法律創造一種新的價值體系,以利新科技的創新與應用環境。
 

簡言之,在第一次產業革命以前,農業是主要經濟活動型態,因此大多數價值存在於土地所有權是無庸置疑,此種價值系統中對於土地權利的界定(以及公益利用的模式)成為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環。然而進入工業革命就會發現,最大的價值產生源頭變成技術概念,能夠發明精巧有效能的機器設備在機械動力時代可創造龐大的經濟利益。在此之前雖然已經有專利制度存在,但英國由於最早將專利制度現代化,基於限制王權的角度而立法限制了專利權僅能授與真正創新發明的人,不再是國王可任意核發的專賣權,此使得英國成為工業革命的源頭與發揚地。當然英國的崛起還有其他因素造成,但制度條件是不可少的因素。制度條件與其他因素可說是互為因果,大環境促使這樣的法規出現,而該法規又加速了產業環境發展。
 

專利法的現代化促成了第一次工業革命發展,其也在後續的歷次產業革命中扮演了重要推力,專利的重要性未曾消退,各國受理專利申請的數量持續快速增長。然而第二次產業革命的特徵是現代大型工廠(因為電力革命使生產規模集中),因而創造大量生產與大量消費的福特主義(Fordism),關於促進科技創新就需要其他法律制度的輔助,非單靠專利制度所能成就。第二次產業革命形成了壟斷性經濟出現,因而以美國為首(客觀上是當時壟斷經濟最容易發生的地區)而開啟了反托拉斯法的制度。在經濟發展史的角度言,反托拉斯法也是一種促進科技創新的制度,因為壟斷所帶來的超額利潤與缺乏競爭,會削弱大企業進行創新的動力,且對於新創業者的創新技術會被壟斷性企業很快地壓制。換言之,反托拉斯法的目的就是支持小企業的創新活力。另一方面,此階段也出現了新的價值系統,就是品牌價值。美國在第二次產業革命出現後,因為企業大規模生產的後果就開始重視商標經營,因為其對商標之經營可創造夠大的規模效益。美國聯邦商標法第一次的提案年份,就是在標誌著第二次產業革命起始年份的1870年。雖然該次提案因為違反聯邦憲法之立法權爭議而無效,但首次提出聯邦商標法之立法需要,即呈現了產業革命已經使大規模生產消費模式需要新的價值系統來維護,那就是品牌價值。
 

至於第三次產業革命,就是通稱的資訊革命,這是在1970年代開始電腦科技的發展所帶動。由於電腦科技的特性是以晶片和軟體程式為主,因而過去以機械設備為發明客體的專利制度開始出現適用性問題。雖然相關專利制度持續演化以因應資訊科技特性,但此時更重要的價值系統出現,那就是營業秘密保護。因為營業秘密是保護資訊的秘密性,與專利制度的原理不同,卻是很適合於資訊革命時代下的產業競爭特性。由於本文主要針對專利制度探討,因此無法對價值系統的演變多所申論,以下將回到專利制度本身,同樣可看到其因應產業革命帶來的經濟社會變遷而出現的制度發展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