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專利與產業革命

從產業革命史反思人工智慧專利議題(二)──產業革命史與專利制度演進

二、人工智慧對專利制度之衝擊

在第一次工業革命期間,各國的經濟活動受限於生產規模,仍是以民族經濟體為主,跨國貿易並不興盛。但第二次產業革命使大型工廠出現,大量生產需要大量消費的經濟模式,同時也需要打通國際貿易環節才能發展,因此各國開始從重商主義精神轉型為支持比較利益理論的自由貿易精神(這是緩慢的轉變過程,貿易保護主義仍處處存在)。從產業利益角度言,如果專利制度僅在一國之內受到保護,勢必無法達到最大的價值創造,因此必須將專利保護國際化。此所以在1883年以歐洲國家為主的工業強國率先簽署了「巴黎公約」,以達到跨國性地保護專利權人與商標權人。巴黎公約之精神就是對於他國人民之專利商標申請應採取國民待遇原則,並保障其國際優先權,以阻止類似竊取概念而搶先在自己母國申請之情事。換言之,巴黎公約標誌著第二次產業革命所帶動的第一波經濟全球化,是當時少見的將特定法律制度推動國際相互承認保障的機制。


當進入第三波產業革命期間,資訊科技的發展又使得經濟全球化現象更進一層,已經從全球貿易進展到全球投資、跨國營運模式,也就是當代的大型跨國公司在那時開始出現。因為資通訊技術使跨國公司可進行在總部管理世界不同地區生產與銷售活動,其效率不會比在單一國家內進行生產來得低,又可充分利用開發中國家的低廉土地、勞力成本,且接近原物料產地可節省生產成本等因素。第三波產業革命使經濟全球化的規模已經不限於工業先進國,而是全球範圍的運籌管理,在此前提下專利制度也必須朝向真正的全球化制度。因為跨國公司到工業後進國投資生產時最擔心的是技術外流,培養出當地的競爭者,因此必須該國有相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才會願意選擇去該國投資。在此前提下,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自然也需引進智慧財產權制度。我國就是典型範例,我國在1979年開始設立新竹科學園區,搭上資訊革命的全球生產列車,在此同時也被要求必須不斷修訂我國的智慧財產法制。而真正推動完成智財權法制的全球化,就是1995年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在該組織成立時各會員國一併簽署了「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就是把巴黎公約的原則適用到WTO所有會員國,世界各國為了享有貿易自由的好處就必須承諾智財權法律改革。
 

過了25年以後回首檢視WTO的成果,歐美國家大多是不盡滿意的。WTO給予中國進入世界經濟體系的機會,成為世界工廠而累積龐大外匯,但歐美國家逐漸體認到TRIPs所追求的公平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精神並未被落實,形成了自由貿易(free trade)與公平貿易(fair trade)之間的對壘。中國很諷刺地成了全世界最積極捍衛自由貿易的國家,而歐美則極力強調公平貿易之必要。中國不僅未合理保障外資的智財權,也未充分開放其國內市場,等於是充分享受著WTO為主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好處而不必付出太多成本。但從產業角度言,歐美國家的公司確實在WTO成立後也充分利用了資通訊科技的好處而進行跨國營運獲得利潤,歐美國家也因為中國生產模式而獲得低價商品的供應,維持其大多數人以服務業為主的經濟模式於不墬。換言之,WTO雖然創造了一個不公平的貿易環境,但各國家內部的產業部門仍極力維持該體系的持續運作,各蒙其利。其結果就如我們看到的,企業獲利甚鉅,但歐美國家的勞工失業問題嚴重,引爆了反全球化以及極端政治路線,這就是由於歐美國家在政治與經濟兩部門的路線乖離。
 

川普的當選以及歐洲各國的右翼崛起,標誌著WTO體制的全球化經濟體系造成的政治不滿,而政治路線開始出現反轉的同時,人工智慧的出現加劇了經濟全球化的崩解。人工智慧具有以下幾個經常被提到的技術特性,使其在政治經濟層面上完全具有典範轉型的性質。首先是人工智慧將大量取代人力,更正確說是腦力。人工智慧的自動創新能力將使管理的腦力、創造設計的腦力都將被精簡化,因此只有極少數的業界精英才能繼續享有人工智慧創造的財富,其他菁英則會被擠出優勢階級。換言之,人工智慧的經濟模式具有贏者全拿特性(winners-take-all),只有業界第一名才能生存,第二名以下都將被淘汰。另方面,由於中國經濟實力崛起,使得其在人工智慧等新科技的發展能夠與歐美並駕齊驅,甚至在某些領域已經超越(例如電信技術),因此全球的產業結構不會再停留於歐美設計、中國生產的模式,而是直接進入科技競爭、霸權對決的模式。正是在此背景下,川普上台後就開啟中美貿易戰、科技圍堵戰,因為全球經濟模式已不再是各擅其長、互蒙其利的模式,而是競爭取代關係。
 

除此之外,人工智慧具有高度的軍事意涵,其科技應用多是同時可為商用亦可為軍用,因此撇開經濟利益不談,人工智慧時代的國際競爭大過合作已是必然。從2018年開啟的中美貿易戰又遭逢2020年爆發的全球疫情,更使得全球供應鏈的脆弱性充分暴露,使歐美國家從政治與經濟的利益而言都必須改變供應鏈,加速進行短鏈化(也就是在市場地附近國家進行生產,例如美國市場就以墨西哥為主要生產地,歐洲國家就以東歐為主要生產地)。原本跨國企業還不願面對人工智慧的軍事競爭特性,對於川普發起的貿易戰多所抵制,形成美國內部的政治部門與經濟部門意志分離,也形成美國與歐洲國家的立場分離,因為歐盟是極為重視與中國貿易及投資利益的。但疫情打亂了全球運籌物流體系,從原物料、生產製造到海運都面臨前所未有的變局,因此WTO所建構的經濟全球化體系勢必要大幅改造。在此前提下,專利制度又將有怎樣的變革?非常值得智財法學者思考。
 

在第四波產業革命中,還有另一股相關的趨勢是比人工智慧的應用更加快速成熟的,那就是數位貿易(digital trade)與資料經濟(data economy)在經濟活動中所佔比重大幅提高,引發新的貿易規則之必要。無論在亞太地區倍受矚目的CPTPP,或是日前因中國申請加入而受到我國關注的「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he 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 DEPA),都是試圖為數位貿易制訂新規則,因為數位資料已經是第四波產業革命中最有價值的新資產,卻還缺乏法律規則來明訂如何保護。同樣的,智財法學者該思考數位資料經濟中,專利制度會面臨怎樣的衝擊與改造之必要。本文因篇幅所限,暫不對此進行申論,以下將以前述政治經濟背景與科技典範轉移歷程為基礎,針對人工智慧發明的專利保護問題加以探討。



從產業革命史反思人工智慧專利議題(一)──第四次產業革命論之啟示
從產業革命史反思人工智慧專利議題(二)──產業革命史與專利制度演進
從產業革命史反思人工智慧專利議題(三)──人工智慧對專利制度之衝擊
從產業革命史反思人工智慧專利議題(四)──專利制度與實務之未來挑戰

原文刊登於萬國法律雜誌第241期